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5-05-29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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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有关规定,参照《宿迁市市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学校工作人员临时到宿迁市区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实行凭票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各部门应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天数和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客车等交通工具(不含出租车和旅游车,下同)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据报销差旅费。乘坐交通工具等级见下表:

乘坐交通工具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小于等于同期高铁票价可自选;大于同期高铁票价,须校长批准)

其他交通工具

(主要是客车,不包括出租车)

一般工作人员

1.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2.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相关领导和专家,经校长同意,可乘坐相应等级的交通工具;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如乘坐飞机票价与乘坐高铁票价同等或低于高铁票价时,可选乘飞机出行。其他情况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出行。

第八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快捷酒店,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快捷酒店入住,特殊区域住宿费最高也不得超过《宿迁市市级机关国内差旅费住宿标准》限额。工作人员到外地参加会议、培训、参赛等出差,住宿由举办方统一安排的,住宿费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伙食补助费标准按省内60/天、省外80/天包干使用。到宿迁市各县出差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应首选市内公共交通出行;因工作特殊需要,而发生的市内出租车费,其频率和金额应在合理的范围内。

第六章  报销管理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在差旅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办理报销手续(科研经费若规定为结题方可报销的情况除外)。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机票、车船票、住宿发票等相关凭证,出差人员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未按照规定标准开支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差旅费,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1.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的,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和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2.住宿费:在批准的出差天数和快捷经济型酒店的限额标准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3.伙食补助费:应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发票为凭据按规定标准计算天数,报销补助。

4.市内交通费:出差人员,为完成工作发生的市内公共交通费凭票据按实报销;选择其他市内出行方式,若出现市内交通费发生数额较大,出行异常的情况,应说明原因,并经校长批准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可凭城市间交通费票据报销往返期间伙食补助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按照学校安排,到宿迁市区以外地区参加短期会议、培训、比赛,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比赛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比赛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学校不予报销;往返会议、培训、比赛地点的差旅费由学校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安排,到宿迁市区以外地区,参加较长时间的单位实()习、访学、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参加各种工作团队的人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差旅费回学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期间不再报销差旅费。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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