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奥门原料免费资料大全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2024奥门原料免费资料大全(以下简称学校)有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制度》(苏教财〔2002〕52号)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教学、行政、后勤等单位。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能力之间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之间的关系。
第四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充分利用学校资源,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资产流失和损失;建立和健全学校各项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及时、真实、完整地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及财会人员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第七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八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专业能力。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预算是学校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综合财务收支计划,预算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条 预算编制原则。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收入预算要坚持全面真实,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要坚持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方法及审批程序。学校预算应根据本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结合本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财力的可能进行编制。财务处负责预算收支数据的测算,在充分听取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预算草案,经校长审阅后的预算草案提交校务会议审议通过,最后报学校理事会审定批准。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准,即对学校的经济活动具有约束力。学校各部门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严格执行预算。
第十三条 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遇经费收支对学校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的情况,确需调整预算时,须经批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学校收入包括: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实验室对外开放等活动取得的收入等。
(二)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或教育主管部门取得的用于资助学校办学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主要业务活动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 如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校各项收入全部纳入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部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禁止隐匿、截留学校收入。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学校支出包括: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日常基本经费,包括人员经费、教学经费、学生经费、公共运行费、后勤保障费、教学仪器设备折旧、税费及其他业务费支出。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校为组织和管理其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基建经费、项目经费、房屋建筑物折旧、土地摊销,维修、装修、绿化工程和管理类其他经费支出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它包括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等。
(四)其他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十八条 加强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项支出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
第六章 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十九条 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专项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二十条 学校净收益的分配。净收益按不低于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或者净收益规定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事业发展。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学校按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是学校拥有或占用的可以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按其特征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等。
加强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管理,及时清理结算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具体品目由学校自行确定。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房屋及建筑物;
第二类:专用设备;
第三类:一般设备;
第四类:文物及陈列品;
第五类:图书及声像资料;
第六类: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须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固定资产变价收入转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表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对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计价入账;对盘亏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二十八条 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按月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新增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从减少的次月起停计折旧。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外购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的无形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转让取得的收入计入有关收入科目。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列入有关支出科目。无形资产需要按年限摊销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资产。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要以资产和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预收账款、应缴款项等。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三十二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学校反映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书面文件。学校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的规定,定期如实地向理事会、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学校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有关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四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校收入及其支出、净收益及其分配使用、资产负债变动、现金流量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理事会或投资者的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需要,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三十六条 学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校内财务会计秩序。
第三十八条 教育主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财务会计工作实施监督。学校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和谎报。
第十二章 财务清算
第三十九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解散时,要予以公告,及时办理解散手续,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条 学校财务清算,要依法成立由审批机关、举办者、学校代表组成的财务清算机构,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制度,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第四十一条 学校财务清算时,要首先支付所欠教职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缴费;支付遣散、转移在校学生的有关费用;偿还银行贷款及其他各种债务。学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返还或者折价返还举办者的投入后,其余部分由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未涉及的内容按《江苏省民办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